【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是此次修订中被修改的条文,原条文为第16条。
我国的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因受到计划经济等传统体制和管理观念的影响,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往往要明确制定的法规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导致每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的现象相当严重,同时行政执法力量一旦分散到众多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导致单个部门执法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的管理;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4]为此,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使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从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实践中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
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开展了多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主要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这些改革初步形成了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树立了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探索;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初步探索了一些新的途径;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明显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范围不仅包含城市管理领域,而且也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之后,各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亦逐步展开。例如200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开始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版权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搞好农业综合执法”。
党的十八大以后,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开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支综合执法队伍。因此,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2021年《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条删去了原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经“国务院授权”方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从而赋予了地方政府以更高的自主性。上述规定有助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规范目的或功能
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我国政府机构正处于调整时期,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不合理,各部门组织规则不健全,职权划分不明确,工作中互相扯皮掣肘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领域,机构膨胀、权限不清、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仅是一种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规范,更是起着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的作用。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国务院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存在机关定位不清、责任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时,在城市管理领域之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执法体制改革亦已提上日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就此出台了多项政策,地方政府的试点工作亦在开展中,亟须《行政处罚法》对此予以回应。因此,本次修法中添加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是对先前改革成果的确认,另一方面也是为未来各领域的改革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特别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要“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也就是说,在综合执法领域,不会止步于现有的六大领域,各地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继续在相关领域探索开展综合执法,本次修法亦为这种探索留下制度空间,提供法律依据。[5]
规范内容
本条是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直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其具体内涵也根据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行而不断发生变化。
一、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义
综合行政执法又被称为综合执法,原国务院法制办于1997年3月7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送的《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中首次在国家层面使用“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此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城管领域的改革复函中一直使用这个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2000年“全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界定,指的是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过关于这两个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时期所说的综合执法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6]但有的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综合执法,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前,主要是指一些地方城市进行的联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的实践,这些实践都没有调整原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7]以上争论反映了《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和实施初期概念使用上的一定混乱。最终,在2000年7月的“全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座谈会”之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复函中不再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统一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并在全国推进试点扩大工作。[8]
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该通知中使用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该通知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而制定,从而体现了“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间的关联。在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者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以上内容来看,“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比,综合行政执法不仅针对行政处罚权的权能,还涉及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组织机构上的重要调整,同时,综合行政执法所涉领域的广度也广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除行政处罚之外,还涉及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等领域。
党的十八大之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行政执法权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等,都属于行政执法权。将相对集中执法权和综合执法一起提出来,意味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会与综合执法发生前所未有的紧密联系,综合执法也开始凸显。[9]同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也进一步扩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均提出了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提出“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
二、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依据
本条规定,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含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在这些领域,党和政府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为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进提供了依据。
1.城市管理领域
在城市管理领域,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早。1997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即批准北京市在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建并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之后,国务院又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展试点,并最终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中,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市场监管领域
在市场监管领域,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并要求2019年3月底前,实现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能和队伍整合到位、执法保障到位。2019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基层综合执法体制、省级综合执法体制的设置及其关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生态环境领域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同时要求依法合规设置执法机构,除直辖市外,县(市、区、旗)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2019年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份及时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截至2019年4月底,天津、河北、山西等1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印发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北京等11个省(区、市)已初步确定方案或正履行签发程序。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该目录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处罚事项及实施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4.文化市场领域
在文化市场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各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履行本地区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职能。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要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由相关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并以部门名义实施执法;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5.交通运输领域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并要求明确层级职责,下移执法重心。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意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该目录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处罚事项及实施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6.应急管理领域
在应急管理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9月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将法律法规赋予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同时,在监管执法体系方面,提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的市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及其市辖区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7.农业领域
在农业领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全面整合农业农村系统各支执法队伍,彻底改变过去多头、分散执法的局面。除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水域已经设立的渔政执法队伍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外,其他农业执法队伍,包括该指导意见没有直接点到的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等执法队伍,以及内陆地区不再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队伍,都要整合进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县(市、区)要在全面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农业农村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的“局队合一”体制。为贯彻该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相继出台重要文件。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指出,重庆、广东等16个省(区、市)已成立省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机构,并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度,抓紧推进市县级改革工作;同年6月印发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条件保障。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出台《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该目录对农业领域的处罚事项及实施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与限制
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要求,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整合精简原则。即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为了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人员臃肿、效率低下、重复处罚等问题,对此,应尽量减少同一类违法行为上存在多个主管机关的情形,而将其整合至同一个部门实施处罚。二是关联性原则。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属于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如果将没有任何联系的事项集中在一起,由一个行政机关去实施,执法人员难以掌握,非但无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反而会增加行政管理的难度。只有将那些具有“相关性”或“相近性”的项目集中在一起,才比较符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要求。这里的相关性可以从职能的基础划分、职能目的、职能行使的区域等方面考虑。[10]三是统筹配置原则。在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各行政机关的能力与资源,选择最适宜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增强执法效率,同时要考虑到管理事项所涉及的专业程度,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往往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盲目整合。
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本条提出的一个关键要求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应当集中,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之前的立法仅仅强调了公安机关,本次修法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这里的“其他机关”主要包括:(1)海警机构,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法》第60条规定,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0条中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3)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法》第29条至第32条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对于特定行为具有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力。(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3条至第45条规定了相关的罚则。上述领域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相对人人身自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属于集中范畴。除了上述领域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事项亦不应集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也规定:“中央垂直管理的海关、国税、金融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涉及国家安全与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列入试点范围。”
实务应用
济南明生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案[11]
2017年11月9日,济南支队接到交警部门移交的明生物流某重型半挂货车,并对该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济南支队工作人员经现场调查勘验,确定涉案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第6条规定的超限运输即大件运输车辆。2017年11月17日,济南支队认定明生物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但没有违法所得,属于初犯,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6条第3项、《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明生物流罚款2万元。明生物流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济南支队不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权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济南支队作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上述地方法规的授权,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济南支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明生物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山东省道路运输系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上述条例授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鉴于现实中道路运输机构多头执法问题非常突出,山东省政府决定成立交通运输监察机构,集中行使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路运输稽查职权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二、关于济南支队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1.济南支队是根据山东省政府的决定成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公路运输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有权集中行使济南市区范围内相关道路运输机构的公路运输行政处罚权。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授权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济南支队作为市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上述地方法规的授权,有权对公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明生物流的上诉。
本案涉及相对集中行政权改革中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认定问题。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于2017年年底,在此之前,国务院已经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省级人民政府亦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之后,山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授权精神,决定在全省统一设立交通运输监察机构,集中行使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路运输相关的行政处罚权,济南支队就是在上述背景下设立。而2010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也明确授权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工作。因此,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大的相关授权,济南支队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本次修法删除了旧法中省级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要求,这意味着省级政府在相关工作中有更高的自主权。同时,本条第1款“等领域”的表述意味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并不限于第1款明确列举的几个领域。这要求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也应对地方政府的改革举措予以更高的尊重,允许地方政府在符合法定要求和改革精神的基础上开展改革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