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

第六章 监理 工作 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或相关协议派遣监理人员到建设单位协助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总体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总体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将其纳入总体监理合同和其他监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监理管理工作,指定业务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管理,可采用派遣常驻代表指导和协调的工作方式,也可采用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

建设单位向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没有总体监理单位时)现场监理机构派遣常驻代表的,总体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常驻代表的指导和协调。

建设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采用直接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管理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建设单位不履行监理管理责任的,要责令其改正;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监理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在铁道部主管部门指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制订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办法,编写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铁路监理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督,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