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二:现场痕迹暴露作案人体态
体态是指身体胖瘦的程度及体重大小,体重是指身体的重量。人的体态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肥胖型、中等体态、瘦弱型。当一个人发育成熟后,体态就相对稳定。当现场条件具备时,如草地、泥土、细沙、淤泥、雪地等,足迹最能反映出作案者的体态。
根据脚印的特征推算体态
人体的胖瘦、体重不仅与身高成正比,而且直接影响到人体行走运脚迈步的动作,所以胖瘦的特点在足迹中也很明显。我们以同等身高的成年男性为例加以说明:胖人运脚迈步比较缓慢、稳重,足迹较宽,很少出现蹬、挖痕,步子较短;步角较大;瘦人运足迈步动作多数较轻快,足迹偏窄而浅,与胖人步伐特征相反。
在观察脚印、分析脚印与体重的关系时,我们不能忽视负重因素的影响。负重之后能改变一个人的重心,使立体脚印更深。负重量越大这种迹象就越明显。除了负重外,负重方式对某些步法的改变也是显著的。负重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原来的重心位置,人体为了取得新的平衡,必然会出现新的姿势,姿势变了,正常的步法特征也随之改变。负重能增加自身重量,易使我们根据脚印错误地判断其体重。因此,在分析作案者体重时对是否存在负重事实的考虑,是准确刻画作案人的必要前提。(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手印分析作案人体态
表5-1 手印形态与体态关系分析表

根据进出口分析作案人体态
体重能反映体态的部分特征,但不能囊括体态的全部内容。一般来说,两者是成正比例的关系,假如我们不计身高的话,越胖的人体重也就越重;反之,体重自然就轻些。胖与瘦难以做到像体重那样用量度的方式标准化,它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在犯罪现场上,作案者的体重是通过足迹的形象反映出来的。而体态在足迹中的反映是侦查人员通过获得体重的信息后间接得到的。体态(胖与瘦)虽不能在足迹上面直截了当地反映出来,但它在现场上也有独特的痕迹来描述。室内作案,必然涉及进出口的问题。属破坏性的进出口一般都能帮助我们刻画作案者的体态。作案者在选择、破坏现场进出口时,一般破坏的程度刚好能容纳自身进入为止。
根据进出口的大小宽度判断作案者的体态,应注意案发的季节。不同季节人们的衣着多少有差别。但真正能决定进出口大小的是人体的骨骼,如头颅的大小、两肩的宽度、胸背部的周径。一般说来,头、肩部能通过就意味着整个人体可通过,除了个别腹部特别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