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七:防人之心不可无,熟人作案常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还原七:防人之心不可无,熟人作案常发

熟知程度体现了作案人与现场及被害人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潜在的联系往往是作案人无法感知的,却无意识地体现在犯罪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能在案发后及时判明作案人对现场环境、作案目标是否熟知的话,则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并及时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例如,当一起杀人案件发生以后,如果分析作案人是熟悉被害者的人,并且双方关系相当密切时,摸排工作的范围就可显著缩小,并能做到有的放矢。

作案人对现场及被害人的熟悉程度很难完全掩盖和伪装,必然会反映在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路线、作案目标、作案过程及现场痕迹物证上,分析时要全面、综合、联系地对以上各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才能有比较准确的判断。

分析时要重点判断是否为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作案人与被害人是双方互相熟悉,或是是作案人与被害人单方熟悉,或作案人对被害人知情却不熟悉;还应该注意有可能是作案人多次窥探的结果。分析判断的方法主要有:

根据现场进出口选择分析

室内现场必有进出口,进出口是作案人作案过程中的第一道障碍,作案人在选择进出现场的路线以及进出的方法时,总是按“隐蔽、方便”的原则进行,在作案人进出现场的同时,“熟知”因素的痕迹也就遗留在现场上了。因此,在勘查现场过程中,我们要留意对进出口的观察和分析,包括进出现场路线,进出现场方法,进出口掩盖、伪装情况。

犯罪嫌疑人进出的路线是否隐蔽,是否为一般人所了解,常常可反映出其是否熟悉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而可判明是生人还是熟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作案。

根据作案的特定目标的选择分析

特定的作案目标(如特定的受害人或特定的财物)的选择,说明作案人对目标的熟悉。将受害人及其财物状况认真加以研究,可以做出判断。尤其是盗窃案件,作案目标是否准确,往往最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情况是否熟悉。熟悉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常常直奔作案目标,而没有乱翻的迹象;反之,由于不熟悉现场,往往就会出现翻箱倒柜的迹象。

分析时还应了解受害人的经济条件,受害人恩怨情仇(生活、工作、商业交易等)的状况,携带巨款的情况,受害人与现场环境及关系,是否怀孕等情况;丢失财物的流动、交接班货物流动规律等。

例如: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重庆、昆明等多省市共有11名装饰老板神秘失踪。案件最后被侦破。线索源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一桩入室抢劫案,当时,两名歹徒当中,有一人蒙面,另一人则没有蒙面,被害人在被抢劫过程中,与蒙面者有过简短对话。被害者是一个女老师,姓王,王老师说:“我是个离了婚的人,没得钱。”蒙面抢匪说:“我晓得你离了婚,有钱!”这句话暴露出歹徒对事主的情况相当了解,是熟人作案。经侦查查明,该小学一名女教师的男友任某,1998年师专毕业后,分配回老家,但任某并没有去报到,而是在重庆、成都、贵州等地游荡,其行为不轨。据任某交代,不愿当教师的他1998年毕业后就混迹社会,与父亲结伙先后在成都、重庆、内江、乐山、宜宾、贵阳、昆明等省市,将大小11名装饰公司老板抢劫并杀害,劫去钱财4万余元。

根据作案时间的选择分析

分析时要注意分析作案人对被害人作息时间是否熟悉,对被害人家属作息时间是否熟悉,对作案现场人员流动、货物流动、交接班等时间规律是否熟悉。

例如:2002年1月5日凌晨1时许,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107国道凤头岭路段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歹徒用鞋油抹黑脸,开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该路段截停并抢劫了一辆货车,杀死车上事主1名,砍伤其他事主6名,抢走藏在座位下的现金人民币274万多元,开车逃离了现场。据查,被害者均为湖南省永兴县银锭老板。1月4日,7人相约将收购的银锭运到广州、番禺等地销售,后得款270多万元,当晚从广州开车回永兴,不料,1月5日凌晨车行至湘粤边界处时被劫。被害人称他们以前都是这样做生意,这样放钱的,从未出过事。调查分析发现:劫匪目标准确,作案地点隐蔽,对被害人的行车路线、时间掌握清楚,行动计划周详,劫匪中有人听得懂永兴本地土话,说明劫匪可能是永兴人或其中有永兴人。事主之一黄某损失最小,只有3万元,1月4日,他在广州将卖银锭的63万元从邮局直接汇往永兴,这种情况以前从未有过,似有预感,有里应外合之嫌。侦查查明,本案系黄某与其侄儿等7人合谋作案。(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现场痕迹物品分析

分析现场有无主人招待客人的痕迹

研究现场有无主人招待客人抽烟、喝水、吃水果、喝酒、换拖鞋,有无多人坐卧、娱乐等的痕迹,分析判断作案人是否是主人的客人。

例如:广东某造纸厂,梁某某夫妻俩及19岁的女儿被杀害于家中。一家三口同时被害,尸体分布于室内三处,均为菜刀类锐器砍切致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系一人作案,母女被害在先。客厅内茶几下有一袋新鲜苹果,饭厅里的茶壶准备泡茶,门也没有被破坏。通过对这些痕迹、物品的空间布局进行分析,侦查人员判断,该案系熟人假意通过探视方式,骗取开门,自带作案工具实施的杀人案。且犯罪嫌疑人了解男主人外出从事摩托车营运,先杀死女主人及其女儿,最后杀害男主人,仇杀动机的可能性很大。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吴某某为被害人的同事,被捕后,吴某某最后交代了作案动机及过程,因怀疑其妻与梁某某有染,怀恨在心,遂制造了同害三命的血案。

分析现场及尸体的掩盖情况

对现场特定部位的掩盖,反映了作案人当时的心理活动,暴露了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亲、熟、恻隐等复杂的情感关系,能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

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移尸案,死者为一农村妇女,从现场看,女尸衣服被解,裤子被脱,似乎是强奸杀人,但女尸的阴部却遮有一把油菜秆。这把油菜秆本身没有任何物证价值,但却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某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结合法医检验女尸死前没有被强奸的结论,侦查人员分析作案人应是被害者亲属或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可能思想较为传统、守旧,这样迅速划定了侦查范围。经侦查,果然是死者的婆婆所为。翁媳乱伦,婆婆发现后逼儿媳妇喝了毒鼠药,为掩盖犯罪移尸村外,并伪造奸杀现场,但婆婆离开时,不愿儿媳妇的私处被人看见,就将一把油菜秆盖在儿媳妇的阴部。

又如:1992年1月31日夜,某省汪某勇夫妇及弟弟汪某飞夫妇分别被人杀死在团坪凹的山林、水沟、稻田里,汪某勇的3个女儿也都被杀死在家中,茶场出纳员陈某平也同时被害。受害人当中胡某萍在当地是较出名的美女,在被害人当中是唯一面部没有被毁损的,虽然被奸尸,阴道里塞有泥土和杂草,但被奸后衣裤复原,说明作案人对受害人动了某种恻隐之心,一定是一个喜欢她、尊重她、熟悉她的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汪某祥有作案嫌疑,且一直垂涎胡某萍的姿色。嫌疑人归案后很快便交代了其杀人报复、侵财、劫色的作案目的。

结合现场虐尸情况分析

在一些杀人案件中常出现虐尸的情况,仔细研究尸体被虐的部位、器官、面积、程度等,可以分析判断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情感。

例如:广东某地曾发生一起双尸案,作案人杀害一男一女受害人后,把男女受害人的外生殖器割下,套在一起丢在马路上。开始,多数侦查人员都感到奇怪,认为“这人怎么会如此有闲心,犯下杀人大罪还不快些离开现场,尚有时间做这些无聊的事”,但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大家认为作案人或是女被害人的丈夫或情夫,而女被害人与男被害人之间可能有奸情,作案人不但深恨两个被害人,更具体的是痛恨二者的性器官,最恨的又是这种性器官的接触。其杀人后的这种行为,彻底暴露了其狭隘到极点的报复心理。破案后证实,女被害人是作案人的姘妇,而男被害人果然与女被害人有奸情。

结合伪装案件的性质分析

侦查中经常遇到作案人将杀人案件伪装成自杀、意外事故、猝死,内盗伪装成外盗等,如发现现场有伪装痕迹,则该案多半是内部人员作案或熟人作案。

例如:2004年3月2日,四川某县安仁镇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付某和其新摩托车一起在廖营大桥下被发现。廖营大桥呈东西走向,河水由北向南流,河两侧是约6米高的堤坝,坝顶是3米宽的机耕路。付某被发现时仰面躺在大桥东北侧的河床上,躺卧处南侧紧靠桥墩,东距坝壁约1米,距坝顶5.7米,北边是一座由垃圾堆成的小土坡,土质松软,没有发现任何刹车痕迹和因摩托车翻倒形成的划痕,其南侧有大面积的新鲜垮塌痕迹,分析应为摩托车坠落时形成,坠落地点距东侧0.65米,距坝顶3.7米。由此推断付某及摩托车坠落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

在距尸体1米处是一辆崭新的深蓝色脚踏式摩托车,该车除车头塑料挡板破裂、右后视镜脱落外,其余各处未见有因翻倒、撞击而产生的擦划和重大形变,不符合交通肇事情节。

尸体勘验表明,死者裤子上的大面积附着物与现场地面物质有明显差异,表明死者曾与其他处地面有倒卧接触;死者所穿一双皮鞋右侧均有破损,尤其以左脚较为严重,深达趾骨。破损表面有泥沙等物质,皮革表面破损处不整齐,边缘有毛刺,表明该破损是由于持续磨损而形成的,符合拖拉尸体所形成的痕迹特征;付某体表除左脚右侧有严重擦伤,下巴下方有指甲大小皮下出血外,其余各处无明显的表皮损伤;头部的血肿、胸内出血、眼结膜出血点等符合高坠特点。死者体表凸出部位,如肩、肘、掌、髋、膝等处均未见擦伤,表明死者没有因外力作用而出现在地面跌倒翻滚的情况。

综合分析,侦查人员排除了交通肇事的可能,认定是杀人抛尸,很快确定了死者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幸存者及目击证人提供的情况分析

可根据幸存者、目击证人提供的可疑对象情况,所见作案人蒙面、化装情况,声音、改变音调、模仿他人声音以及作案过程中作案人不讲话,以手势代替语言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为熟人作案。

例如:1997年1月15日凌晨,某市河田村女村民王某行至村街心公路时被歹徒抢劫、强奸后杀害。自王某被杀以来,4年的时间,3个乡镇22个村街共发生系列入室抢劫、强奸、伤害几十起。警方多次组织侦破,蹲坑守候、夜间巡逻等,始终未果。2001年4月6日,一村民反映,其表妹袁某住永清县别古庄乡,今年3月曾被人入室抢劫。袁某反映说,不久前,在公共汽车上,她发现有个男子与抢劫她家的歹徒十分相像,那男子抱一个小女孩,从河田村上的车。刑警连夜进驻河田村,一个叫范某某的人引起侦查人员的高度注意。范某某,男,43岁,1981年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1983年刑满释放;1986年因抢劫、盗窃、伤害罪被判刑13年,1996年刑满释放。范某某的衣着特征与众多受害者提供的歹徒特征相似,其疑点陡然提升。范某某归案后供述了系列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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