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十:警惕“异常人格”作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还原十:警惕“异常人格”作案

人格是指个体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带有倾向性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根据作案人的生理、心理及状态,我们还可以将作案人的人格分为“正常人格”和“异常人格”。所谓“正常人格”是指根据作案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可以得出某种关于作案人心理特征的合理解释,相互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所谓“异常人格”是指依据作案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不能得到关于作案人心理特征的某种合理解释,超出了正常的心理承受范围。“异常人格”包括醉酒者、精神病人、变态人、残疾人等。

案件发生后,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案件发生过程、特点等,分析作案人是正常心理还是变态心理,是精神变态还是精神病。区分并识别这些特点,有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迅速查获作案人。

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

变态人格也叫个性异常或变态心理。主要表现为个性有严重缺陷,情感和意志方面存在障碍,作案后常常伴有悔恨的表现,但其思维活动属于正常范围。

变态人格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类型主要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突出特点就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行为,其特殊行为模式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冷酷无情;另一个是行为的冲动性,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的动机。反社会人格的极端发展,就是犯罪人格,患有此类人格障碍的人,犯罪几乎就是其特有的行为模式。根据美国的一些犯罪学专家研究,在其成年人中反社会人格的发生率为1%~3%,而在监狱的犯人中反社会人格者比例则达20%。

人格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症状,但人际关系等社会适应功能往往受损,因此其犯罪行为十分复杂,特别是犯罪行为若与发生在人格的动力如需要、兴趣、信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变态相联系,其犯罪动机就非常隐秘,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甚至出现系列性的作案。

例如:李某某,男,41岁,出租车司机,肤黑、满头白发,沉默寡言,外表憨厚老实,但他却是一个杀人恶魔,2003年6月被捕时已杀害5名卖淫女,有的被害人被其碎尸后,竟被生吃了眼珠和肾脏。而且还查实李某某在1995年5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持刀将其原来所在公司经理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1995年4月1日,因嫉妒万某的富裕,竟纵火烧毁了万某的房屋。

性变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

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其共同特征是:对常人不引起性兴奋的某些物体或情境,却对性变态者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故在不同程度上干扰其正常的性行为方式。性变态包括异装癖、易性癖、露阴癖、窥阴癖、恋物癖,以及较为少见的施虐淫癖、受虐淫癖、恋童癖等。性变态一般与性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露阴癖和窥阴癖一般不产生伤害行为,恋物癖多伴有偷窃行为。以上三类变态也偶见攻击性行为,恋童癖多为性暴力侵犯,也可见诱拐、色情凶杀。施虐淫癖多见躯体虐待,严重者采用鞭打、烫烙皮肤、砍刺身体、毁伤生殖器官等危险暴力行为,最严重的就是为达到性高潮而杀人和以杀死性对象作为性交代替物的所谓色情杀人狂变态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例如:王某,初中毕业后做过3年临时工,19岁入伍,表现良好,曾荣立三等功。但在服役期间因其深爱的一位常穿红裙子的漂亮女友与港商私奔了,受到强烈刺激,退伍回家半年后便开始作案,只要在街上见到红衣少女便千方百计地接触她,骗取信任后,带到偏僻处奸杀。在1990年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他先后袭击了9名年轻女性,奸杀了其中的7名,并将她们的乳房和阴部挖下来,只有一人被他强奸后死里逃生。王某被捕后,警方在其家大衣柜中搜出十几个大玻璃瓶,用防腐液保存着12个乳房、8个女性生殖器官。据他交代,他每次杀人的前两天,都要抱着乳房睡觉,将冰冷的女性生殖器官垫在屁股下,快要有异味时,再放入瓶中供其观赏。

性变态者也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症状,但往往伴有人格障碍,加之其对自身行为感到害怕,也常受良心的谴责,故其变态行为十分的隐蔽、诡秘,由于其行为后果具有强化作用而带有强迫性,因而一发生则常常是系列案件。

例如:王某某,男,27岁,中专文化,技术员,父母均为教师。1986年6月至1988年7月,他在3个省持续作案23起,杀死9人,重伤14人,色情杀人欲念强烈,手段极残酷,曾将一受害妇女剖腹,并切下乳房带走。分析王某某的犯罪活动心理属于性变态,究其原因与其家庭及社会因素有关。王某某父母因经常吵架,分居多年,他自幼在外祖父家长大,性格内向、孤僻,见到父母时也不讲话,对父母、同胞兄弟都没有感情;另外,恋爱方面的挫折和失败也导致了他性心理的不健康,他曾多次恋爱都不成功,媒人介绍了很多也没有谈成的,便因此憎恨妇女。“杀猪”是王某某系列杀人案件的标志,据他交代,他自幼认为杀猪不道德,也不吃猪肉,有两次在城市屠宰场看到杀猪情景,而且杀猪的是一女青年,下手凶狠还呵呵大笑。此事对他刺激很大,他把猪幻想成男人,认为女人杀男人如此高兴,因而非常生气,自称激起了他的报复心理。他曾给一个漂亮的女孩写了四封恐吓信,说:“姑娘,你真好看,我要能娶你做我的媳妇多好哇,但几乎不可能,于是生了杀机……我一定要想办法吃你的肉喝你的血……我一见到杀猪的就不自觉想起了你……杀猪的姑娘割了猪的生殖器……她们个个都不正经,我真想把她们都杀了,吃她们的肉……人肉很香,特别是姑娘的肉……”这一恶劣行径曾被保卫部门查了出来,他为此写了21页的检讨。但这一变态的人格特点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他作案过程中,多次提到“杀猪”,有一次入室作案,室内只有母女二人,问他来干什么,他说来杀猪的,对方说家中没有猪,他说:“就是来杀你的!”还有一次他杀死已婚的26岁年轻妇女和一岁半的孩子,并肢解了尸体,挖出心肝,削去腿上的肌肉,在现场不远处的一面墙壁上写道:“杀猪的大姑娘们,你们好狠心啊!我真想脱光屁股让你们把我杀了吃肉,像杀猪一样过过瘾。”旁边还画了一幅下流的图画。从王某某的人格特点来看他也属于典型的双重人格,他曾被提干,多次受到嘉奖。同事们都认为他工作负责,忠于职守,不谈女人,善良温顺。

精神病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有感知、记忆、思维能力受损,情绪反应与行为不适当,常出现各种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理症状。与此同时,现实检验能力严重下降,社会功能严重下降,自知力缺乏。传统的精神病概念不包括精神发育迟滞、神经症和人格障碍及性变态。

有关资料表明:在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中,凶杀案占30%以上,其中精神分裂症病人约占70%~80%,一些精神病患者发病前后伴有性欲亢进,易引起性犯罪。精神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情况下,如精神分裂等,也有发生在意识障碍下的危害行为,如癫痫性精神障碍等。

此类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①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作案缺乏充分准备和周密思考,大多表现为暴力伤人;②手段极其凶残、狠毒;③案发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大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偶有掩饰现场和逃走行为,但手段粗劣、愚笨;④受害者多为病人亲属。

例如:汕头市的郑某于1993年10月与麦某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女孩,婚后郑某便发现麦某精神不正常,在喂孩子时想喂就喂,不想喂任凭孩子怎样哭都不喂,而且孩子一哭麦某便十分烦躁,打孩子,有一次还跑到厨房拿菜刀,用刀柄捅孩子,但郑某要在工地做工,所以无力看管麦某。1995年年初的一天夜晚,郑某外出找工作回家途经一大桥时,有人围观,一小孩被打捞上来,一看正是自己8个月大的女儿,派出所的民警告诉他是麦某从桥上扔下去的。事发后家贫如洗的郑某无力将麦某送医,求助于政府也没有结果,此事便不了了之。

但在此事之后,郑某并没有停止与麦某的生育,从1995年至1999年,他们又生下了一男二女。这些年麦某的病时常发作,发作时面目狰狞,相当疯狂。2003年6月17日,郑某出外打工,母亲下地干活,麦某无人看管。在没人看管的情况下麦某背着小女儿,手牵着另两个小孩,一路走到一水库边,麦某逐一将三个亲生骨肉推入水中,看着孩子们挣扎着沉入水底。

案发后,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对麦某作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中记载:“入院时精神检查,意识不清,仪表不整,满身污垢,蓬头散发,注意力不集中,定向力差,对周围环境无戒心,检查不合作,思维破裂,无法进行有效交谈,情感平淡不协调,无自知力。在谈及小孩死去时无痛苦、悲伤的表情,偶尔无故发笑,问她为何将孩子推入水中,麦某说:‘我要将孩子扔进水库,像猴子过火焰山……我自己不想死,就送孩子去死’。”

智能缺陷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

调查显示因精神发育迟滞作案的约占全部精神障碍患者作案的6.7%,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比较单纯,而且容易受他人教唆,常在光天化日众目注视的条件下实施,犯罪行为包括愚蠢性的抢劫、偷窃、强奸或报复行为等。

例如:2004年5月23日中午,某市发生一起流血事件,李先生在自家门口被精神病患者王某持刀追砍倒在血泊中。当日中午1时许,近50岁的李先生推着自行车回家,路过邻居王某的家门口时,王某突然一脸怒气地跑了出来,莫名其妙地冲着李先生破口大骂。因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李先生没有在意,径直来到自家门前准备开门。谁知王某突然手提一把半米长的西瓜刀,怒气冲冲地向李先生追了过来。李先生见状大吃一惊,急忙扔下自行车沿着巷子逃跑,跑出100多米后被迎面的一辆自行车撞倒在地,刚爬起来就被追上来的王某一阵狂砍。看见父亲被追砍,李的女儿大喊:“杀人啦!”同时与一路人冲上前去喝令王某住手,可王某又转过身来大喊:“我要与你们同归于尽!”然后持刀凶狠地向李小姐及路人砍来,两人只好逃跑。此时有人大喊:“警察来了!快住手!”王某信以为真,提着刀急忙逃走。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左手神经与筋被利刀悉数砍断,并伤及一根臂骨,右手大拇指被砍断,手术历时6个小时。据当地居民反映,这半年来王某已伤害邻居6人,一周前,在此租房的一对外来夫妇从王某家门前经过时,王某突然从家中拿出一个铁锤猛击女士背部,女士的丈夫上前阻止时被王某用铁锤砸中头部,血流满面,夫妇俩因害怕王某随即移居他处。居民反映,王某还有一个嗜好,经常怀揣一罐杀虫剂,在自家门口来回走动,遇到从他家门口经过的大人小孩,立刻拿出来往人脸上喷,并且口中念念有词:“你们是害虫!你们是害虫!”因而居民们宁可绕远路,也不敢从王某家门前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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