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六:逻辑推理重建犯罪现场
利用逻辑推理重建犯罪现场是指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
假设的提出
假设是指人们在对未知事物的探索过程中,根据已有的知识和信息对未知事物的现象或发展趋势所做出的一种主观的假定与推测。假设是一种借助于推理进行思考的思维方法。
初步构建重建假设是指侦查人员在全面深入细致分析所掌握的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对犯罪现场进行的一种带有或然性的推断,是对案件事实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我们之所以说是初步构建重建假设,是因为一般来说此时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犯罪信息还是十分有限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重建假设,还有不少假定的成分,不确切,甚至谬误的地方,有待于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修正和验证。当然,初步构建重建假设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凭空想象,而是在前一阶段收集、分析、判断信息的基础上,结合侦查人员的实践经验提出来的,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而,侦查人员应辩证地来认识,既不能因为是在前一阶段所掌握的犯罪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而盲目地坚持,也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假定成分而轻易否定。
可能性的分析与排除
现实中“一因多果”的现象普遍存在,侦查主体对犯罪现场的具体“内容和环节”需要确认的关系或认定的事实等,都会产生多种可能性的认知。比如,对杀人案件性质的假设就有“自杀、他杀”两种,而对他杀动机的假设又有情杀、奸杀、抢劫杀人、激情杀人、报复杀人等多种可能,这就要求做出的假设应具有穷尽性,并最终通过推理与分析,确定最接近案件实际的假设,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向,以求得假设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致。
由于重建假设仅仅是根据有限的案件事实材料而做出的,因而它带有猜测的性质,而且针对某一情况做出的重建假设往往不止一个,而是在该种情势下实际可能的所有情况。犯罪行为的唯一性,说明重建假设不可能与案件的真相都相符合。建立的重建假设是否与案件的真相相符合,需要进行验证。如果提出的重建假设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么,除现有的一些特征外,还应当有其他一些特征,而这些特征的总和在达到能形成一个有机完整的逻辑体系时,就可以证明所提出的重建假设是能够成立的;相反,如果根据初步重建假设所推断出的特征实际上并不存在,特别是出现了与提出的重建假设有矛盾的特征时,那就意味着该重建假设是站不住脚的,因不符合客观实际而应当予以舍弃,修正后提出新的重建假设,而后再进行验证。
假设求证
推测和假定都是对事物本质暂时的、有待检验的理解或认识。假设的目的是通过假设的运用,在现有的条件下,推测出一种或多种可能性,并从这些可能中把握、推导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思路或线索。假设的提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不是盲目地猜测与怀疑,应具有自身的依据。
一致性求证
当确定假设后,我们将假设作为因,则必然产生多种果,将假设作为果,则必然有着多种该果的因,而与假设相关的这些因或果必然存在于犯罪现场或与案有关的各种信息中,因而我们可以把假设放到案情中去求证。
如在确定某命案的性质时,假设该案是他杀,以他杀为因,则现场必然有犯罪活动痕迹,挣扎搏斗痕迹,门窗破坏痕迹,死者身上有多处致命伤,有财物丢失等现象;以他杀为果,则死者有与他人结仇,有情感纠葛,或有债务纠纷等他杀因素。如通过两方面的求证都表现一致,则基本上可以判断假设成立。
矛盾求解
“矛盾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主观思维的过程中,矛盾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当我们把已建立的假设放到案情中去求证时,也有可能是另外两种情况:一是与前因后果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二是既有相互矛盾,又有相互印证的情况。
矛盾的形式有三种:假设与现场痕迹物证之间的矛盾;假设与案件证据材料及其所含信息之间的矛盾;假设与经验法则所确认的事物的自然状态或事物的一般发展变化规律之间的矛盾。
1.矛盾产生的原因
(1)假设不成立。即假设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则必然产生多种矛盾。
(2)客观情况的局限。即客观事物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及所提供的信息的限制。有的事物因其发展不足或被某些现象遮蔽,其内在的本质未能适当显现,就使人们难以通过其各种外部现象把握该事物的本质。如某人平常表现得忠厚老实、文质彬彬,却实施了强奸杀人的犯罪。
(3)主观因素的局限。主要是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包括观察能力、记忆能力以及认知能力等。证据虽然分为人证、物证和书证等不同的类型,但任何一类非人证据都需要经过人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别和举证,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人们对这些证据的认识经常会与真实情况不相符或不完全一致,例如,随着记忆的变化,同一证人的证言可能发生前后矛盾。另外,人们对证据的认识还会受到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使其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如嫌疑人家属提供了嫌疑人不在场的证据,造成了与案件其他证据的矛盾。
2.求解矛盾的方法
(1)有效排除
假设求证的过程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的过程。排除矛盾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求证矛盾的证据为假。例如,各种证据都指向某人,我们假定他是犯罪嫌疑人,但其本人否认,并称当时不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即可利用已掌握的犯罪信息进行审讯,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于是就能排除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证实假设。另一种方法则是证明矛盾的证据为真,假设不成立。例如,在杜培武案件中,虽然有大量证据指向杜培武,但在作案情节、作案工具等重要证据上存在矛盾,侦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排查,找到另一重大嫌疑人杨天勇,通过审讯杨天勇等人后其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杨天勇的保险柜中发现了杀人凶器,上述矛盾均得以排除,原先建立的假设被确认为伪。
(2)合理解释
运用合理的解释也可以解决某些矛盾,即使不能消除矛盾,也能通过解释合理地认定事实,减弱矛盾,使主要矛盾转化为次要矛盾。例如,某一证人的证言对嫌疑人有利,但调查表明该证人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这一结论使矛盾的证言得到了一定的解释,即使证人不改变其证言,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不妨碍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怀疑,并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
(3)充分证明
当证据与假设相矛盾时,可以通过补强证据的方法来抑制矛盾。在矛盾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要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既要注意证据的量,也要注意证据的质。如内盗案件中,嫌疑人有作案时间,有反常表现,有知情条件,而现场没收集到很有价值的物证,嫌疑人也矢口否认,难以证实嫌疑人的犯罪,此时侦查人员则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现场勘查,在嫌疑人可能接触或破坏的物品上收集更多的痕迹物证,尤其是微量物证;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走访现场周围群众,证实嫌疑人案发时在现场或现场周围活动;通过搜查发现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及赃物等,以证据量的增加来促成案件事实的确认。
(4)适当容忍
在假设求证过程中有矛盾产生是正常的,完全没有矛盾反而是不正常的,因此我们必须理解并且容忍一定数量、一定程度的矛盾存在。这主要是指在基本假设能够被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容忍在某些基本事实上存在一些矛盾,或者虽然在基本事实上存在某些矛盾,但通过证据印证可以确证假设。或者通过合理的解释,使证据矛盾的存在成为一种比较正常、可以理解的情况。
重建犯罪现场
假设求证的过程就像数学计算一样,在已知的条件下设未知数求解方程,当未知数求出后,很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当案件中的一个个假设被求证,案件中的一个个疑团也随之被解开,我们结合案情及各种痕迹物证可以重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等,还原案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