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五:案情迷局重建犯罪现场
根据死亡原因重建犯罪现场
死亡原因简称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引起死亡发生的疾病、并发症或损伤及相关的事件。死因常分为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两种,前者如钝器伤、枪弹创伤等,后者如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等。通常所说的死因是指主要死因。死亡有时多种因素均可导致,如溺死,既可能是自杀投水,还可能是意外落入水中,也可能是被凶杀抛入水中,需要综合其他情况判断案件性质。有时死因可直接作为性质判断的依据,如扼死,只能是他杀等。另外有一种情况,即死亡的环境与某种死因所出现的征象不相符,此时就应注意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例如:某地一公路上发现一具多处损伤的尸体,群众报案后,交警部门初步勘查认为是一起车祸,正准备以交通肇事逃逸来处理,但法医对尸体检验后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是一起凶杀后移尸伪装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其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虽然尸体头部、胸部有严重的挤、碾轧性损伤,但未发现有明显的撞击性损伤,更主要的是,所有这些损伤均未表现出生前伤的特点;二是尸体颈部发现有类似扼痕的片状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颈内肌肉有明显出血,眼球睑结合膜有大量点状出血等机械性窒息现象,而这些征象又不符合由颈部其他外伤(车祸)所致。后经再次勘查现场,并提取现场血痕检验后为猪血,最终确定了这是一起杀人移尸的伪装现场,破案后也再次得到证实。
根据尸体现象重建犯罪现场
尸体现象是指人死后机体内部组织器官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变化,如尸冷、尸斑、尸僵、角膜浑浊、腐败,等等。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法医常利用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有时,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疑点,法医可对命案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https://www.daowen.com)
例如:某日早晨6时许,某县公安局值班室接到个体企业家彭某的电话,称其妻上吊死于自家卫生间内,要求派员勘查。6时50分,侦查人员与法医到达彭某处所,彭某告诉说前日晚上夫妻俩为生意上的事发生口角,约10时彭某独自去卧室睡觉,未发现异常动静,次日早晨醒来见其妻未在卧室床上,遂在卫生间发现其妻上吊于淋浴管道上。解下绳索想抢救,发现尸体冰冷僵硬,为免去死者家人嫌疑,故报告公安局。现场勘查见室内清洁,卫生间淋浴管道上可见少量绳索纤维及其擦蹭痕迹。死者衣着完整,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尸斑存在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稍褪色,眼球睑结膜有针尖状出血点,颈部有一八字不变索沟,在颈部两耳后向上提空,颈前索沟较颈两侧深,索沟皮下有少量出血,边缘有少量表皮剥脱,解剖见颈部浅层肌肉有片状不规则形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有条索状出血,舌骨左侧大角骨折。胃内有约100毫升食糠状内容物,可依稀辨别有菜叶、葱等成分,体表及体内未见其他损伤及异常。检查绳索系黄褐色0.5厘米直径麻绳,质地较硬,未查见有附着物,与淋浴管道上纤维肉眼比对基本吻合。根据上述检验结果,法医一方面提取血和胃内容物件进行毒物分析,一方面初步分析意见为彭妻系死后伪装缢死,不排除有中毒或扼颈死亡的可能。其主要依据是:依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以及尸斑、尸僵的情况,死亡时间应在前夜11时左右,餐后5小时左右,如果那时缢死且直至次日晨6时被解下,那么尸斑应当分布于两上肢远端和两下肢远端为主,而不应仅仅存在于人体背侧。显然出现这种现象的可能解释是:尸体是在凌晨6时左右才被吊上去的。3日后,毒物分析结果显示胃内及血液中有多量的安眠镇静剂。当侦查人员再次出现在彭某面前并出示拘留证时,彭某立即明白自己过低估计了警察的能力,很快便交代了投毒后使其妻昏睡时扼其颈,并于次日凌晨用麻绳作活动性绳套,将死者悬吊于卫生间淋浴管道上的过程。其报案目的是希望公安机关来后草草看看了事,也堵住了死方家属的质疑。这里的再现,是依据法医检验的结果,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再现,即其犯罪行为在先,而其他伪装行为在后。
根据受害人的损伤特点重建犯罪现场
损伤在法医实践中是导致人体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损伤有他人形成的、自己所致以及意外引起三种性质,不同性质的损伤有不同的特点,法医通过对这些特点的认识与分析,可以判别损伤的性质,甚至分析致伤人。
例如:8岁一年级小学生朱某被发现死于某公园内,现场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身长132厘米,颜面部充血并有细点状出血,两眼球睑结合膜处点状出血;口鼻周围有少数形态不规则表皮剥脱和黏膜破损;颈部可见颈前11厘米×8厘米范围的创痕,呈跨越甲状软骨的横行状;颈右侧有两处大小分别为3厘米×1.5厘米和1.8厘米×1厘米椭圆形上下相连的表皮剥脱并伴有皮下出血;颈左侧有三处似排列整齐的连续状皮下出血及其短线状划痕,长度分别为0.4厘米、0.6厘米和0.4厘米。尸体解剖见两肺水肿,肺浆膜、叶间裂及心外膜均有出血点,颈部软组织有轻度出血,咽后壁、喉头、会厌软骨、舌根部可见点状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法医检验分析意见:颈部损伤系扼痕。根据扼痕在颈部两侧留下损伤的特点,反映扼痕人的手指及虎口部在扼颈均应接触到死者的颈前部,而颈前部11厘米×8厘米的范围受伤反映扼痕人的手较小(一般成年男性手指跨度为15厘米~20厘米);根据颈部划痕细小,颈下损伤轻微,无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以及扼痕有移位等特点分析,扼颈人力量较弱。据此推断,凶手符合个子较小且力量较弱的成年女性或儿童。依照法医的推断分析,侦破结果证实,凶手为死者的生母。
根据证人证言重建犯罪现场
作案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曾经身临现场,亲身经历或目睹了犯罪活动过程,根据他们所讲述的案件经过,我们结合现场痕迹物证综合分析,去伪存真,互相印证便能重现案件经过。
根据现场的反常情况分析重建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上有着各种现象,有些是与案件有关的特殊现象。这些现象有的可能对证实案件有关,有的可能对排除某些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有关。这些现象也是再现犯罪现场的重要线索。
例如:1994年4月30日,浙江省淳安县发生震惊中外的“千岛湖命案”。25名台湾游客和1名导游在游览黄山风景区后,包租了淳安县旅游公司“海瑞”号游船沿新安江而下,游览风光秀丽的千岛湖,沉浸在湖光山色中的人们做梦也没想到,厄运已降临。连同5名船员在内的“海瑞”号游船起火沉没,打捞起来后发现所有人均死于游船底舱内。法医检验结果表明,所有人均死于起火后吸入性或缺氧性窒息,尸体上未发现明显的工具或枪弹损伤。现场勘查发现,下至底舱的舷梯不在船上,底舱门被从外边关闭。另外,尸体上有两个较为特殊的现象引起了法医的关注:①死者中无任何捆绑现象。②部分游客的内衣内裤中藏有数量不等的钱币及金银珠宝饰物,而游客所携带的其他贵重物品如手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均丢失。在案件分析讨论会上,法医根据尸体检验的发现,结合现场勘查的结果提出了几点意见:①架梯丢失,舱门反锁以及全船人员死于一处,显然非意外和自杀所能解释,凶杀即可肯定。②尸体上无工具损伤痕迹,绝大多数死于窒息,明显而较大体积的贵重物品丢失,表明以抢劫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③游客能在内衣内裤中藏匿钱物,反映死者至少开始时并未感到死亡的威胁,而且有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来完成藏匿钱物的行为。④在内衣裤中藏匿财物是临时的而非事发之前,钱物的保存表明未经犯罪嫌疑人仔细搜身,或犯罪未发现有人有藏匿行为,而无法搜身的原因除了时间短外,人手少也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⑤犯罪嫌疑人在人数不多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明显抵抗而轻易地实施掠走财物,将31名船上人员赶至舱底,锁门放火后从容离去的行为,仅仅凭借匕首或棍棒有关的凶器比较困难,应考虑有携带枪支形成强大威慑力的可能。在携有枪支情况下,2~3人就可实施。最终破案结果证实,3名犯罪嫌疑人驾摩托艇上船,抢劫财物后,在犯罪嫌疑人持有一把制式霰弹枪的威逼下,船上所有人被赶至船底舱,犯罪嫌疑人关闭舱门扔掉架梯,放火燃船后,驾艇离去,整个过程不足60分钟。上述对案情的描述,实际是通过对现场现象的剖析透视,一一再现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杀人抢劫的全过程。而这一再现过程,对于案件的定位有几大关键价值:①证实了案件的存在。通过对被害人所处的位置、人的集中现象、人的死亡现象、人的伤亡现象、人的藏匿钱物现象等的分析,证实了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②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数。③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抢劫的物品。这对侦查确定、以物找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分析此案时,法医之所以能对整个犯罪过程做出较为准确的描述,除了依据一般尸检及现场勘查情况外,特别关注并利用了无任何抵抗性损伤和内衣裤中藏匿钱物这两个特殊点。由此可见,一个细小的现象,一种貌似无关紧要的行为,如果能认真分析、充分利用,就能得到更多的、更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