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2026年07月27日
第1讲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一方面,法是社会的产物,首先,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社会就有不同性质的法律。其次,社会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决定法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另一方面,社会是法的基础。法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即国家执行的法)以“活法”(即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的社会内在秩序,)为基础。
总之,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与功能,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自16世纪起来,法律已日益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https://www.daowen.com)
法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的作用。法具有独立于社会的自主性,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在导致人们的行为模式、态度、观念等普遍改变的方面起作用。法律通过改变个人的行为模式而改变群体与个人之见、群体之间的行为规则,最终改变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纠正自身存在的各类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社会需要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相互配合来一起调整。在现代社会,法律具有社会整合作用。
总之,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它虽然由社会决定,但也反作用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