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2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唐代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制“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唐律》开篇即载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同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一、《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1.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共12篇500条;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2.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永徽律》;其后,唐高宗令人对《永徽律》全篇律文作权威的统一法律解释,撰《律疏》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例题: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及解析】ABD。《永徽律疏》唐高宗在位时制定的,A错误;《开皇律》首次确立了十恶,B错误;《永徽律疏》是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的,但其地位远超过了《贞观律》。

二、十恶

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开皇律》正式确定了十恶制度,其内容可分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犯十恶之罪不适用“八议”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例题: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及解析】BD(唐律中“十恶”的处理)。唐律中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故A、C错误,正确答案为B、D。

三、六赃、保辜

(一)六赃

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临监财物、强盗、盗窃和坐赃六种罪称为“六赃”罪。针对六赃犯罪者,处刑较重。

(二)保辜

唐律规定伤害保辜制度,它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一)五刑

封建制五刑确立于隋代的《开皇律》,完善于唐代的《永徽律》。即笞、杖、徒、流、死(分斩、绞二等)五种刑罚。

例题: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及解析】C(唐律五刑)。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

(二)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多为过失犯罪,故从轻,私罪多为故意犯罪,故从重。

(三)自首与类推

1.自首:唐律严格规定自首(犯罪人在作案之后未被他人发觉之前向官府交代罪行)与自新(已被他人发觉再交代罪行)的区别,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2.类推:对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解决重案。

(四)化外人

唐律对外国人犯罪作出规定,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人之间在中国相互侵犯构成犯罪的,按照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例题: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及考点】D(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则)。

五、宋刑统与编敕

(一)宋刑统

宋太祖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全称为《宋建隆重祥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上,沿袭唐律,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律后附有相关的敕、令、格、式;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编敕

编敕是宋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将单行敕令整理成册,敕的效力往往高于法律,成为断案依据。

宋神宗时设立“编敕所”,进一步提高敕的地位,以至于使敕代律。另外,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方面的规定。

六、契约与婚姻规定

(一)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5.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7.绝卖。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其中,绝卖为一般买卖。无论是绝卖、活卖还是赊卖,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二)婚姻规定

1.结婚:宋代规定男的十五,女的十三以上可婚嫁;不禁止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但五服以内亲属禁止结婚;

2.离婚:沿袭“七出”与“三不去”的原则,但是有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允许妻子离婚改嫁。

3.义绝。宋律继承《唐律》“义绝”的原则。“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原则。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凡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依律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婚的一方依律处罚。“义绝”构成的条件明显偏袒夫家,对于夫妻双方并不对等,妻方凡有损家族和睦的对夫家家族成员间的伤害行为,多可被视为“义绝”

七、继承与户绝

(一)继承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二)户绝

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八、元代四等人

这是元代根据民族的不同对民众所做的分类: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他们的地位依次从高到低,在定罪量刑上也有明显差别,这种划分体现了元代的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九、明清律与明大诰、会典(https://www.daowen.com)

(一)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1)《大明律》是明太祖时期制定,经过四个阶段,并于洪武十三年完成的一部法典,共7篇30卷460条,分别为名例篇、吏篇、户篇、礼篇、兵篇、刑篇、工篇,以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2)《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封建社会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大法。

2.明大诰: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特点是对律中罪名加重处罚,重典治吏,滥用法外之刑,具有与《大明律》同样的法律效力,集中体现了明太祖“重典治吏”的思想。

(二)清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1)《大清律例》于乾隆年间制定,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2)《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形式、篇目类似于《大明律》分为名例篇、吏篇、户篇、礼篇、兵篇、刑篇、工篇共七篇,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附例部分。

2.清代的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有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之分。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是行政方面或专项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是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也称定例,是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三)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但未及颁行;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

2.《大清会典》:一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为“五朝会典”,通称《大清会典》,从乾隆编纂会典开始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十、罪名与刑罚

(一)折杖法

宋太祖时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宋代法律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二)刺配

刺配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宋太祖时规定了“刺配刑”,它将奴隶制的黥刑与封建制的杖刑、流刑三者结合在一起,因一罪而施于一人之身,是肉刑复活的主要标志,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三)凌迟

属于死刑的一种,最早出现在五代时的西辽,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于《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四)充军

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重于流刑,明代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所充军。

(五)奸党罪

奸党罪制定于明太祖洪武年间,用于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十一、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一)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与“德主刑辅”相通。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强调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明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对严重犯罪,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即为“重其所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即为“轻其所轻”,后者正是为了突出前者。

十二、司法制度

(一)大理寺

1.唐代大理寺是最高专门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2.明代时大理寺主要负责司法行政与对案件的复核;清代时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主要复核死刑案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二)刑部

(1)唐代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2)宋代神宗时,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的案件;(3)明代时刑部的职能变为主掌对重大案件的审判;且增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地方各种刑事民事案件;(4)清代刑部是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全国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

(三)御史台

1.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主要监督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有权监督大理寺与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遇有重大案件,也参与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地方上的大案,如果不便送中央审理,则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3.明代时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仍然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对大案、要案的审判。

(四)都察院

1.明朝把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与刑部、大理寺一并通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2.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清朝实行“台谏合一”,并将明朝的“六朝给事中”并入都察院。

(五)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唐律规定了刑讯的条件和刑讯方法。

2.禁止刑讯的对象: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和老幼废疾之人。

3.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六)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司

1.从宋太宗开始,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刑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2.明朝地方分为省、府、县(州)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按察使,有权审结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则报送中央批准执行;府一级本身没有任何案件的审结权,只是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案件;州县有权审结笞杖案件。

(七)翻异别勘

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宋代比较注重证据,南宋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例题: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及解析】B(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宋代诉讼中,对于“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所以B项正确。

(八)审级管辖

1.审级:(1)唐代设州、县两级,司法行政合一。(2)宋代前期和唐代一样,但从神宗起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3)元代设路、府、州、县四级。(4)明代地方设省、府、县三级;明代还在乡里设“申明亭”,调解民间纠纷。(5)清代时分州县、府(道)、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2.管辖:明代时实行被告原则,反映其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明代还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九)廷杖与厂卫

1.廷杖:在殿廷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在明代时最为突出,是一种法外用刑。

2.厂卫:“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皇帝的(仪仗队)锦衣卫,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太祖时期,明代有东厂、西厂、内行厂等。

(十)会审

1.明代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九人指六部尚书、通政使、左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主要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者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2)朝审:明英宗时,在每年霜降之后,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由三法司会同伯爵、公侯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明宪宗时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徒。

2.清代的会审制度:

(1)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2)朝审:只是与秋审的对象有较大差别,对刑部判决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处理结果有四种情况: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例题: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及解析】B(清代会审制度)。清朝处理死刑的复核程序是秋审,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