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第1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法律思想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二)“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思想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一)出礼入刑

1.礼的含义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统称为“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行军作战)、宾礼(迎宾)、嘉礼(冠婚)。

2.礼的性质

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3.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强调的是礼的特权不为他们所享有,但礼的义务仍须遵守;

(2)“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法时享有某些特权,而不是说大夫不受刑罚。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在西周通常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在西周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例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及解析】B(西周契约)。根据西周法律,买卖契约在西周通常称为“质剂”,借贷契约在西周称为“傅别”。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大原则;(2)“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六礼”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3)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以下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指女子如有“三不去”理由,夫家不能离异休弃,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例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及解析】D(西周时期婚姻缔结原则和成立条件)。“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婚姻解除的原则,不是婚姻缔结的原则。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嫡长子继承制。

(三)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

3.铸刑鼎: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例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及解析】D。从字面上看,“刑辟”可以理解为制定法律和公布法律,但是,该评论是对子产的公布成文法的举动的评论,因此,是D项。

(四)《法经》

1.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制定出《法经》;

2.《法经》共六篇,即《盗》(侵犯财产)、《贼》(侵犯人身)、《网》(或称为《囚》)、《捕》、《杂》、《具》;

3.《法经》的内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关于犯罪的规定;《杂》的主要内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五)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思想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思想主张得以贯彻:

1.“以法治国”。即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此强化新法的推行与贯彻。

3.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商鞅在变法中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体现法家“刑无等级”的思想。

三、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一)罪名与刑罚

1.秦朝的重要罪名:(1)盗、贼:“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2)不直、纵囚、失刑:“不直”是指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纵囚”是指应当论罪处罚而故意不论罪,并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而逃脱刑罚;“失刑”是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3)见知不举:是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依法举劾的行为,属于渎职罪的一种。(4)逋事、乏徭:“逋事”,指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是指在服徭役地点逃走的行为。

2.秦朝的刑罚制度:(1)秦朝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和耻辱刑、财产刑、株连刑;前五种,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种,相当于现代的从刑;(2)秦朝的刑罚种类多,但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3)刑罚极为残酷,其中死刑中的“具五刑”是一典型;(4)秦朝的刑罚体现了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过渡期的特色。

(二)文景帝废肉刑

1.汉文帝十三年因齐国太仓令淳于公之女缇萦上书而下令废肉刑。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其内容是将黥刑(墨刑)、劓刑分别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带铁圈服苦役五年)和笞三百,而斩左趾和斩右趾分别改为笞五百和弃市死刑;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改革仍有缺陷,需进一步完善。(https://www.daowen.com)

2.景帝时期,文帝时期的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例题: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及解析】B(汉代刑制改革)。缇萦上书导致的是文帝废除肉刑。

(三)亲亲得相首匿

1.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指亲属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2.理论来源:儒家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3.具体内容: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的,罪可减轻;

4.体现汉律的儒家化,且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例题: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最减一等处罚

【答案及解析】A(“亲亲得相首匿”)。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妻子是丈夫的卑亲属,所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一)《魏律》

又称《曹魏律》或《新律》,共18篇。它的立法成就体现在:调整法典结构,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把“八议”制度纳入法典。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二)《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颁布,共20篇602条。对《魏律》改革,内容体现在: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以“刑宽禁简”而著称。同时期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有张斐、杜预的律注,也称“张杜律”。

(三)《北魏律》

孝文帝制定,共20篇。

(四)《北齐律》

共12篇,内容体现在:充实总则部分,把刑名与法例律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精炼分则部分,使其成为11篇,有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抖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开创了“重罪十条”,发展为隋唐法律中的“十恶”。《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五)法典内容的具体变化

1.《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北魏律》与《陈律》中的“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3.《北齐律》首次规定的“重罪十条”制度: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晋律》与《北齐律》中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服制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5.北魏太武帝确立死刑复奏制度,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6.刑罚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流刑制度,鞭刑与杖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

(六)法典形式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五、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司寇

西周时的司法机关,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二)西周时的狱讼

西周时的案件有“狱”和“讼”之分。民事案件为“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刑事案件为“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三)西周时期的“五听”与“三刺”

1.五听: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三刺: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的依序三次讨论决断:群臣讨论、官吏讨论、所有国人讨论。

3.“三宥”与“三赦”。西周时,在判决中尊行“三宥三赦”之制。“三宥”指:因主观上不识,过失,遗忘而犯罪者,应减刑。“三赦”指:幼弱,老耄,蠢愚者(智障者),犯罪从赦。

(四)廷尉与御史

1.廷尉:秦汉时期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御史:秦代分为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都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西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负责法律监督;晋代时御史台主监察。

(五)汉代的《春秋》决狱

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也即抛开法律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审判案件时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还依据事实分别为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过分的主观臆断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六)汉代的秋冬行刑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一般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一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明清律中的“秋审”即源于此。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1.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2.流刑分等制度。即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废除宫刑制度。西魏与北齐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八)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