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2讲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

我国《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我国《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公证法》第8条对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2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这些条件涉及名称、场所、人员、资金等,为公证机构正常开展公证活动所必需。

在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方面,《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我国公证机构的负责人通常称为主任。《公证法》第10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权办理的公证事务和相关法律事务。

《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这表明我国法律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公证业务范围,大致包括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他公证事务等四类。

四、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38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实行法定公证制度。

我国对应当公证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多。如《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五、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为正常开展公证业务,公证机构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我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1.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执业监督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3.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也有相应规定。

4.培训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6.执业档案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六、公证执业责任保险(https://www.daowen.com)

为增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承担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国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中国公证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在北京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在某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受损失的一方认为这样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还可以向作出错误公证的公证机构索赔。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公证员追偿。

七、公证员的概念

《公证法》第16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据此,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既是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执业人员,也是公证机构的核心成员和基本构成人员,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公证执业要求的法律知识。公证员有权承办所有公证业务,享有公证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公证法规定的义务。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在公证书上署名。

八、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等三方面。

一般条件方面,《公证法》第18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的考核任职制度,以作为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此为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同时,《公证法》第20条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禁止条件、消极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任命与免职

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九、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证员的权利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二)公证员的义务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同时,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此外,《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