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4讲 公证员职业道德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

2005年8月28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公证法》正式颁布,对规范公证员执业行为和提升公证员自身素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是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施行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节中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为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公证法》,2011年对《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

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公证法》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此,基本准则具体要求:

1.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客观、公正原则。

2.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公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3.履行执业保密义务。《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1.珍惜职业荣誉。按照《基本准则》第7条的规定,公证员应当珍惜职业荣誉,强化服务意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2.履行告知义务。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3.平等、热情地对待公证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

4.依法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

5.注重文明礼仪,维护职业形象。(https://www.daowen.com)

6.积极履行监督义务。

7.不发表不当评论。《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利用媒体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结的公证事项发表不当评论,更不得发表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1.遵守社会公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2.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3.忠于职守。按照《基本准则》第16条的规定,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弘扬正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

4.热爱集体,团结协作。

5.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6.终身学习,勤勉进取。

(四)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1.廉洁自律。《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2.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3.不得接受不当利益。《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

4.相互尊重。

5.避免不当干预。

6.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3)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