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离婚协议

六、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离婚协议

典型案例一

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被撤销

唐某、苗某秀于201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4日,两人在北京市某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离婚时苗某秀已经怀孕5个月。

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约定如下:(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号院501室归男方所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号院601室归女方所有。(2)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60万元。

双方离婚前,苗某秀一直谎称腹中胎儿系婚内人工授精所致,离婚后唐某发现,苗某秀怀孕的真实原因是婚内与第三者发生了两性关系。唐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苗某秀向唐某隐瞒了与他人通奸怀孕的事实,构成欺诈。最终判决: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二、北京市石景山区××号院501室归苗某秀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号院601室归唐某所有;三、苗某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唐某30万元。

律师分析

一般来讲,男女双方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案例中,苗某秀谎称离婚时腹中胎儿系人工授精所致,隐瞒了与他人通奸并怀孕的事实,使得唐某误以为苗某秀腹中胎儿为自己的子女而在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苗某秀的行为构成欺诈,唐某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分割条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并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分割。

典型案例二(https://www.daowen.com)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赵某、赵某兰系父女关系,2011年11月7日赵某与赵某兰母亲王某在牟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约定:“西桂小区、政府大街××号××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套归属女儿赵某兰所有。”赵某与王某离婚后一直未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8月4日,赵某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其无固定收入,无房居住,且生活十分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赵某兰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婚前房产赠与女儿,是其与王某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与民法调整的赠与合同不完全一致。赵某与王某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是基于对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整体衡量与考虑,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会造成一方在离婚时同意对方的任何条件,离婚后再顺利毁约要回财产,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但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还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伦理体系。案例中,赵某与赵某兰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该赠与合同并非普通的赠与关系,而是赵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属于双方就离婚事项所作整体约定的一部分,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非因法定情形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