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026年02月25日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在适用此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存在夫妻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https://www.daowen.com)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不是因为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而是分居者主动追求,“有意”造成的。如果因工作、学习、治疗疾病等原因而分开生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提出两人分房睡觉已经两年多,法官询问分房睡觉的原因时,男方回答“因为女方睡觉打呼噜,影响第二天工作”,女方提供了双方在分房期间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两人的分居并不属于感情不和,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分居的期间须满两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两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地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