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立案审查

五、法院的立案审查

离婚案件中,法院立案时审查的内容可参见图4-11。

图示

图4-11 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起诉,您得明明白白

吴某与苏某系夫妻,婚后不久苏某就发现丈夫在外有了其他女人。因不堪忍受丈夫的三心二意,苏某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自己之前并没有打过官司,对法院立案的要求及程序也不了解。请问,苏某到法院窗口递交起诉材料后,法院是否会受理?

律师分析

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中,如果苏某的起诉符合离婚案件立案的条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苏某,向苏某出具《立案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在苏某补齐相关材料后,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成为离婚诉讼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来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都符合时,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案件的理由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所罗列的那些应当符合受理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例如,案件本应属于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超出了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的,或者原告是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原告不符合起诉主体资格的。

(二)是否存在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6项和第7项以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民法典》第1082条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立法目的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体比较虚弱,心理比较脆弱,婴儿(胎儿)也需要精心照顾和呵护,如果允许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婴儿(胎儿)的发育和成长,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当然,上述期间届满,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自行恢复。(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开始到分娩或者到终止妊娠的期间,在此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分娩,俗称“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论孩子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体,只要有分娩的事实即可。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中止妊娠,俗称“流产”,既包括人工流产,也包括自然流产。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发现女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男方在立案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或者不知道女方有上述情况,人民法院也未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况,在立案后,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对于前述情形下的裁定,男方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一审判决离婚后,二审期间才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况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需要注意: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限制并非绝对的,也有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上述法律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主要目的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女方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损害到女方的利益,比如男方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女方的行为,女方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那么女方请求离婚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确有必要”:①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如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如果女方因被他人强奸导致怀孕的,或者女方因其他原因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不属于女方有过错,男方不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②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如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导致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的,或者不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可能激化矛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1)原告撤诉,是指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有:①原告或者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需要注意,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的条件限制,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前述“新情况、新理由”的含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般而言,“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撤诉、按撤诉处理后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出现了新的夫妻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急事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或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发生伤害或者互相伤害的行为,如果不受理一方的离婚诉讼,可能会导致激化矛盾或者发生恶性事件的。

“六个月”起算点应为法院第一次作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的日期,而不是当事人第一次起诉或者申请撤诉的日期。对于因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内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六个月的期限不是重新计算,而应从第一次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作出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1项的规定,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如果当事人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不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上文的讲述,可以初步理解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这是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只有在法院受理的前提下,才会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三)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决定立案,接收材料,为当事人出具《接收材料收据》《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修改,一般法院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当事人补充完材料后,交由原立案窗口继续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