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诉讼费用

六、诉讼费用

典型案例

离婚时,我是不是得把所有财产都列全?

郭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三观不合导致感情破裂,郭某打算去法院起诉离婚,为了防止自己遗漏夫妻共同财产,郭某专门制作了财产清单,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登记在册,粗略统计后郭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约5000万元。郭某向律师咨询离婚事宜的过程中,律师建议郭某在第一次起诉立案时的财产清单尽量不超过20万元,以便节约诉讼费。请问,第一次起诉离婚时郭某需要将全部的财产都列入吗?

律师分析

实践中,如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大多数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自然地也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财产清单的数额直接决定了原告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多少,所以,为了尽快推动离婚诉讼的进程及节省诉讼费,在立案时当事人无须在财产清单中罗列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提交财产清单可参见本节“财产清单的提交技巧”)。

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三种,分别是:(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详细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司法救助的条件。

(一)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交纳申请费。第14条第2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第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立案材料后,决定立案的,会为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当事人需持该通知书去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或法院缴费窗口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银行收费后,会出具《回执单》,当事人需将银行开具的《回执单》交至法院财务室换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式三联,一联由财务室留存,一联由当事人交至开票法官处,一联由当事人自己留存。至此,完成立案。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https://www.daowen.com)

(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般经法院核实情况之后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费用的补交和退还

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案件受理费。

因案件存在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五)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3条的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另据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不管案件结果如何,诉讼费用的负担都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诉讼费用免交、减交和缓交的适用情形。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或者具有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人民法院准予缓交的决定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