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
2026年07月27日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不同,撤销是对生效的要约而言,而撤回的是还没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要约撤回后一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撤销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是需要赔偿的。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如果在发出之后到达,则不具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合同已经成立。
生效的要约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要约人可以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要约,消灭要约的效力。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这里所指的“到达”并不一定得将要约实际交付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并应当了解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撤销要约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