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要约未生效时,受要约人尚不知道要约的内容,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人有权采取措施撤回要约,阻止要约生效,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如果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则该要约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就会对要约是否有效产生疑问,不会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而行事,其利益也就不会因要约的撤回而受到任何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权利也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