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一种要求,受要约人在此期限内作出承诺,都可以使得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之所以没有发出承诺的通知,是由于有承诺期限的要求,在此期间,受要约人可能已为承诺乃至合同成立后的活动,做了一些准备。此时,如果要求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道理,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了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坚定性,也会强化受要约人对成功订立合同的信心。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前面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行为,实际上是给受要约人造成错觉,甚至是欺骗受要约人,这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