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通知的,这是一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要约的行为。当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受要约人尚未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要约一经撤销,即产生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效果,要约因此而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时,受要约人非立即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如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承诺时,要约则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可以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也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限制或者扩张,或者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限制或者扩张,然后将这些意思表示向要约人作出。前两种情况都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因此而成立。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新要约,或称反要约,而非承诺,这其实也是对要约的拒绝,此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