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移动公司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是否应说明话费有效期?

案例11.移动公司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是否应说明话费有效期?[6]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1590520××××,开通套餐:月最低消费10元,长话一费,开通业务:省际漫游、呼叫转移等,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义务,第2条为:乙方通过营业厅、网站及短信等方式向甲方(移动通信客户)公布并提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第10条为:乙方对甲方暂停服务时(以下简称停机)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缴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进行余额提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信函。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第1条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时,移动电话费用超过透支额度的;(4)甲方突然出现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5)甲方发送带有违法内容信息的。第五项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1)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虚假不实;(2)移动电话被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4)甲方欠费停机超过60日。该协议中没有关于预付话费有效期限制的相关内容。原告当场预付话费50元,参与被告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

2010年7月5日,原告刘某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该网页上显示的查询充值记录内容仅有充值时间、充值金额、充值渠道三项内容,而没有充值即预付话费的有效期。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的营业厅查询,方得知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将导致停机、号码被收回的后果,因此被告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就应如实告知原告。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缴费阶段告知,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移动公司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移动公司有义务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移动公司在与原告刘某某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导致其电话被停机,移动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