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14.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2年6月,甲公司作为发标方就其建设基地二期项目的起重设备采购向乙公司发出《基地二期起重机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过程中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中“24.合同生效”中的第24.1条载明,“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同年7月初,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乙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同时《中标通知书》载明,请乙公司收到该通知5日内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相关规定向甲公司提交履约担保。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起重机采购合同》,第25.1条载明,“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采购合同》签订后1周左右,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金额为项目总价30%的预付款。同年8月初,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合同约定合同自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时始生效,而甲公司签约至今一直未收到乙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故《采购合同》尚未生效;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不再生效,合同终止执行。乙公司回函表示,《采购合同》虽有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但未明确支付期限;而且甲公司于《采购合同》签订后始终没有支付预付款,故不同意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采购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以及条件的认定问题。

具体到本案当中来,原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在2012年7月初签订的《起重机采购合同》第25.1条明确约定,“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乙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是采购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乙公司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采购合同方生效。在甲公司的招标文件的“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中“24.合同生效”中的第24.1条载明,“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根据双方约定,招标文件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后,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此,采购合同附生效条件是双方从招投标开始就达成合意的合同条款,而且原告乙公司亦不否认此条款的有效性,因此应当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确定的拘束力。而乙公司没有在甲公司具有合理期待性的期限内给付履约保证金,招标合同自不生效,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