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尚未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可能发生的事实。(3)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何时发生是不能预见的。(4)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当是合法的,违法事实不得作为条件。(5)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律规定的。否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是法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