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处理对外事务的代表人称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职责权限除法律有直接规定的以外,一般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中作明确规定,他们只能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务代理权。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并且无过失的,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为视为职务代理,其代表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的,可依法成立。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行承担合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