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处分他人财产,指对他人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对他人财产的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抵押、设定质押等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来行使,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违反法律上保护财产权的规定。因此法律不鼓励无权处分行为。但考虑到行为人可能在合同成立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所以不强制规定其无效,而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合同。
通常来说,无权处分合同在两种情形下是有效的:(1)经财产权利人追认。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并不影响善意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的权利。(2)无处分权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取得财产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没有处分权,但在订立合同之后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财产处分权,此种情况下补正了合同订立时没有处分权的缺陷,因此法律应当承认此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