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3.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案例23.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2012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并负责为乙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提供保证金10万元;如甲公司未能完成以上相关事宜,银行不同意乙公司的贷款,甲公司必须在7日内全额退还保证金10万元;如因乙公司的原因(中途不办,提供资料不真实等),则甲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等等。《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在当日将保证金1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贷款模式作出约定。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委托代办贷款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预付评估费40万元;由甲公司落实好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贷款企业和银行等等。但乙公司并未在该《委托代办贷款协议》上盖章同意。由于甲公司的内部股东意见不统一,甲公司要求与乙公司协商转由丙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办理贷款事宜,并向乙公司出具《委托代办贷款补充协议》一式二份,但乙公司亦不同意而不予盖章认可。随后,乙公司于2012年4月底给甲公司出具《关于对委托代办贷款补充协议的回函》,该回函内容为:“对于你公司要求我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贷款补充协议》事宜,我公司不同意你公司将此业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因此不同意签订此补充协议,现在是因为你公司的原因不能履行双方原签订的《委托代办贷款协议》,按照约定你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十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我公司,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将此款退还,逾期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但甲公司拒绝退还该保证金。据此,乙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甲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于2012年3月签订的《协议书》及4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对双方的委托贷款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确定的拘束力。协议中约定了先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预付评估费40万元,然后由甲公司落实好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贷款企业和银行等。当事人双方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在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中,当事人一方能否有确定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不能或不会做出对待履行的情形是关键。本案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由于内部股东意见不一,协商转由丙公司办理贷款事宜,而乙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此业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因此应当认定其符合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乙公司在回函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甲公司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当事人双方签订之协议应当中止履行。在乙公司起诉至法院时,甲公司仍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