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乙欠甲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5万元货款,到期也未还,但乙未主张。则甲有权代位行使乙的权利,向丙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