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提前履行】
2026年07月27日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因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义务人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但是合同义务人有权抛弃自己的这种期限利益,提前向债权人履行。然而提前履行对债权人来说并非都是有利的,其一方面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尽早得到实现,而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提前交付货物可能造成债权人要增加仓储保管费用,并且提前开始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前交付货物还可能打乱债权人转售货物的交接计划。因此,债权人可以视提前履行是否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判断接受履行与否。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提前履行,但提前履行无害于其利益的,从增加整个社会效益和互助协作的角度考虑,则债权人应当接受。
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比正常履行情况下多支出的费用,包括运费、仓储费用、保管费用以及其他税费。这些增加的费用是由于债务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造成的,因此,债务人应当承担此种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