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8.抵押权没有同债权一同转移,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28.抵押权没有同债权一同转移,责任应如何承担?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联合向借款人无锡亚东钢铁有限公司贷款860万美元用于引进意大利高速线材生产线主要机器设备,由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亚东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而贷款的具体操作均由无锡中行进行。此前的贷款申请阶段,亚东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无锡杨市钢铁厂事先分别向贷款人提交了包括以即将进口轧钢机在内的高速线材设备及电控设备、无锡杨市钢铁厂在亚东公司中的股份及其自有财产作为标的物的抵押书;同时,为了该笔贷款,无锡锡兴公司和杨市无锡工业总公司也分别向贷款人出具了保证担保书。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予归还。无锡中行将该笔债权及所附有的保证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并就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但是没有将原先由借款人及其主要投资人就本案债务所设定的抵押权随同债权一同转移给新债权人。相反,在随后的亚东公司申请破产之前,无锡中行与债务人亚东公司及其主要投资人无锡杨市钢铁厂通过多个以物抵债协议,将原先就本案借款债务所设定的抵押权的财产抵偿了债务人所欠无锡中行的其他债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通过诉讼,要求本案债务保证人锡兴公司和杨市无锡工业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焦点是抵押权没有随同债权一同转移,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抵押权的设定,是在债务人自愿将其包含部分即将进口机器的全线高速线材设备和电控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出具了抵押书,从而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抵押担保关系。无锡中行在明知其对亚东公司的860万美元贷款债权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既不自己主动行使抵押权,同时在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移债权时也未将抵押权随同债权一同转移给新债权人。相反,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无锡中行与亚东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协商一致将有关抵押财产受偿债务人所欠的其他债务,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
本案中,原债权人无锡中行没有将债权所设定的抵押权随同债权一同转移给新债权人,却对抵押物进行了放弃或处分以清偿其他债权,其行为不仅违反抵押权与债权并存、不得分离从而转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规定,同时也对新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由于债权人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