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对债务人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主要有:(1)债权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因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2)债权消灭的抗辩。即债权虽为有效,但已经消灭,例如,主张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3)拒绝给付之抗辩。即债权虽然存在,但债务人有理由拒绝受让人请求权行使,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拒绝给付。这不仅指实体法上的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