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度内消灭。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取得让与人的地位,债务人要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应当依照本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这里提出的要求是:相互抵销的债务,应当是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而且其标的物属于同一种类和相同品质,方可进行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应当作出通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