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就合同解除后的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协议解除中,当事人可以就是否进行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约定,经协商一方免除了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另一方不得在解除协议生效后,再主张损害赔偿。

(2)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对解除的发生均无过错,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合同解除后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在发生不可抗力后,一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却没有采取,以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当事人在逾期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损害的,逾期履行的一方对该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3)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或者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违约方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应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虽构成违约,但另一方通过解除合同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则不必采取损害赔偿措施。

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包括:(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返还给付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占有给付物时的维修、保管费用。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行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由受损害的一方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或者协议确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这对于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都适用。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