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该条规定了法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都可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生效,这些条件是:(1)当事人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2)须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可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的债务中较多适用。另外,用于抵销的标的物的品质也必须相同,否则一般不能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债务均是可抵销之债。并非一切债务都可以为抵销,只要一方的债务是不得抵销的债务,就不可以为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