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条文注释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我国为公证部门),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具备本文条中规定的四种提存的原因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可以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如鲜活、容易变质的物品等。所谓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如需要特殊设备或人工照顾的动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