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如果没有及时通知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扩大损失的,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免责的一方应该承担该扩大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如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确定合理的时间应当考虑取得证明的时间以及送达证明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