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变动不仅要有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协议,而且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一般来说,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有两种: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交付和登记是公示的基本方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就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交付的方式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之分,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权移交给买受人,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才完成交付。但在拟制交付中指示交付的情形下,出卖人只需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按照转让有价证券的方式交付与买受人,即视为对标的物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