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按照本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按照本法第62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地确定,难以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