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对交付起算时间有约定的,即按照约定计算。当事人对交付起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约定时开始计算;约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周六、周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出卖人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情况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