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包含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物,但不是标的物内含有的知识产权。因此,转移所有权的标的是作为载体的物,不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仍属于出卖人,不属于买受人。如果转让知识产权,应当订立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比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的转移而转移)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在转让计算机软件的同时也转让知识产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