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我国的《合同法》采用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此时承担标的物风险不以其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买受人已经接受了交付的标的物,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只要标的物是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就得对其接受的标的物承担风险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标的物的风险随交付而转移,这里所指的“交付”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的交付。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其一,交付前标的物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其二,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负担。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