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如果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的,尽管此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控制之下,标的物事实上还没有交付,并且出卖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但是,为了惩罚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的行为,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标的物而负担风险的,其迟延收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因其本人的原因导致的,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标的物的,则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另当别论。但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期收取标的物的,买受人仍然得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