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订立补充协议的,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如果是出卖人负责运输的,第一承运人的营业地是标的物的交付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是交付标的物的所在地。买受人应当在上述地点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