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

【裁判规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本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