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和《电力法》第29条的规定,供电人在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如果供电人由于上述原因中断供电,却没有履行事先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用电人的义务,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