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及时、全面,不得有任何遗漏、隐瞒或者虚假的记载,否则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以至刑事责任。这也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义务的要求,借款人必须履行这一附随义务。

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款,许多是建立在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有的因借款期限短、借款数额小等原因,贷款人不需要对借款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贷款人不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借款人也不需要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