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