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本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