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该条文规定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是承租人,但实质上使用房屋的不仅承租人一人,而且包括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为了保护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利益,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如果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继续租赁该房屋,但需要与出租人办理变更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姓名的手续。
继续租赁房屋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拒绝。但继续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事由时,出租人可以拒绝其继续租赁房屋的请求。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