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租赁物的状况关系到租赁物是否能够满足承租人使用权、收益权的实现。因此在租赁合同当中,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存在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租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经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并可能影响其正常使用、收益,仍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表明承租人自愿承担风险,承租人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基于法律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本条规定如果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