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任意期限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退租,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